(2015)平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春满,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为由,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117.0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3117.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合计62340.00元。恢复土地原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玉奎审判员 张赓宇审判员 赵树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东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