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志清与陈连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403号原告:谢志清。委托代理人:陈伟列,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连正。原告谢志清与被告陈连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85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连正向原告谢志清购买工业原料,2013年8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88525元,并由被告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但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连正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志清货款1885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188525元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1元,减半收取2035.50元,由被告陈连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07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沿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