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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长春汉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榆树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汉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榆树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汉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凤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楠,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树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孔繁超,经理。委托代理人:梅会杰,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汉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重字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汉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欣楠,被上诉人榆树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重字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800元退还上诉人长春汉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