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代海龙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829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代海龙。2000年3月30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作出(1999)保刑初字第2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9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2年9月1日止)。本院分别于2006年12月30日、2009年1月12日、2012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720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24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2013年、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四次,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代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代理审判员李春蕾代理审判员杨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苑世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