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寇立巧与隗功革、杨桂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寇立巧,无业。被告隗功革。被告杨桂玲。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寇立巧到庭,被告隗功革、杨桂玲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08年10月9日,原告寇立巧与被告隗功革、杨桂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二被告将位于河北省任丘市北小征北、津保路北综合八处2区7栋1-502室房屋(房产证号:任油字第××号)卖给原告。原告给付二被告65000元,二被告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原告。裁判结果:被告隗功革、杨桂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寇立巧办理位于河北省任丘市北小征北、津保路北综合八处2区7栋1-502室房屋(房产证号:任油字第××号)的产权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寇立巧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