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大勇与陈攀、刘再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勇,陈攀,刘再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吕时霞,俞水花,杨俊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沈大勇,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代理人:朱云海,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攀,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刘再豹,男,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畈村村红檀树安置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时霞,女,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俞水花,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俊龙,男,201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理人:吕时霞,女,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系被告杨俊龙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周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沈大勇诉被告陈攀、刘再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吕时霞、俞水花、杨俊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