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01602号原告:魏某甲,女,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魏某乙,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魏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对被告魏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