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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张振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张振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807号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春飞,总经理。被告:张振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被告张振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振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