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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文明。委托代理人卢心波,系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被告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军霞,主任。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卢多璋,系该局局长。原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拖欠工人工资企业黑名单”的公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与所诉被告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慧娟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