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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志恒、李双全,个体工商户。2014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传坤,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御帅,刘天童,个体工商户,无业。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传坤、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甲在兰山区柳青街道阳光沙滩喝酒,因刘某乙驾驶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从此经过,车灯照到二人,二被告人向越野车投掷啤酒瓶并与刘某乙发生口角,刘某乙驾车离开后,被告人李某、刘某甲分别驾驶鲁Q×××××号科鲁兹轿车、鲁Q×××××高尔夫轿车追逐刘某乙。被告人李某驾车在北京路中段轧刘某乙的越野车时,致两车追尾,被告人李某下车持木棍打砸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等部位。刘某乙驾车逃离后,被告人李某又乘坐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轿车继续追逐,并持工兵铲打砸越野车车身,车玻璃等部位。刘某乙报警后,被告人刘东泽在北京路与汶河路交汇处被巡逻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逃跑,后于同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1mg/100ml。经鉴定,越野车的损毁价值为8417元。案发后,双方已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甲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沙滩喝酒、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不属实,其也没有向越野车投掷啤酒瓶。其余属实。其开始追被害人时,是因为怕被告人李某出问题才与他一起追的,后来他开车带李某追被害人,当时去追的时候,几次劝说不要追了,但李某说没事,一切责任由他承担。其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其又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甲在兰山区柳青街道阳光沙滩喝酒,因刘某乙驾驶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从此经过,车灯照到二人,被告人李某向越野车投掷啤酒瓶并与刘某乙发生口角,刘某乙驾车离开后,被告人李某、刘某甲分别驾驶鲁Q×××××号科鲁兹轿车、鲁Q×××××高尔夫轿车追逐刘某乙。被告人李某驾车在北京路中段轧刘某乙的越野车时,致两车追尾,被告人李某下车持木棍打砸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等部位。刘某乙驾车逃离后,被告人李某又乘坐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轿车继续追逐,并持工兵铲打砸越野车车身,车玻璃等部位。刘某乙报警后,被告人刘东泽在北京路与汶河路交汇处被巡逻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逃跑,后于同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1mg/100ml。经鉴定,越野车的损毁价值为8417元。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鉴定意见临兰价鉴字(2014)33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受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三和街派出所委托,经临沂市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赵继超、高自启于2014年9月2日鉴定,被损坏克鲁兹轿车损失价值于2014年9月2日的损失价格为8417元。(临)公(刑)鉴(化)字(2014)1957号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证实:2014年8月8日,临沂市公安局鉴定人员对涉嫌危险驾驶的李某提取的静脉血液5ml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1mg/100ml。2、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8月8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民警在李某处扣押一把绿色工兵铲,长约20公分,铲面一侧为锯齿。(2)涉案物品照片证实:李某使用的工兵铲照片;刘某乙车辆被损坏照片。(3)随案移交清单证实:2015年1月21日,兰山检察院接收绿色工兵铲一把,长约20公分,铲面一侧为锯齿。(4)协议书证实:2014年8月18日。甲方刘某乙与乙方李某之母杨某双方达成协议,乙方负责将甲方车辆修好,甲方对李某等人的行为已谅解,不再追究李某等人任何法律责任。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陈述证实:李某是我儿子。李某开一辆黄色雪佛兰克鲁兹轿车,车牌号鲁Q×××××。在李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一案中,我对雪佛兰克鲁兹轿车的毁坏情况没有什么异议,我们自己修理,与对方当事人无关。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7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和几个伙计到南坊澜公馆西侧钓鱼,一直钓到今天早上凌晨四点左右,我就开我的车走到阳光沙滩附近。在沙滩一侧上来两个人,朝我车上扔了个酒瓶子,让我停下,我停下后,摇下玻璃,对方就骂我,我也骂对方,骂了几句我就开车走了,等走到北京路大桥底下时,有两辆车上来轧我车让我停车,我估计是刚才和我对骂的人,他们两辆车我不敢停,就一直跑,对方就跟着我追。追到市政府东侧时,两辆车中的一辆黄色轿车冲到我前边,我刹车也来不及,就直接撞到他后腚,我的车也停了,这时我比较害怕,另一辆车又在后边,我就直接有开车撞开黄色轿车,继续围着市政府跑。同时我就打了110,这期间,我也记不清对方怎么砸我车的,反正我一边开车一边打电话,他们在后面、侧片砸我车,我的车后边不知那块玻璃就被对方用什么东西砸碎了,声音挺脆。后来,派出所和巡警出警的人分别给我带电话,有一辆巡警车见到我后一拉警报,这时对方剩下的那辆车就开始跑,我和巡警的车一起追,在北京路的一个路口,黑车上下来一个小青年,手里拿着一把小铁锨往路边绿化带里跑,巡警的同志下车追上这个小青年,把他控制住,这时派出所出警人员也来了,对现场进行勘查后,我就和出警民警到了派出所反映情况。我的车后车窗玻璃被砸碎了,车的前保险杠撞掉了。对方的黄色车拦截我时撞得后部怪厉害,黑车没记清,损坏价值我问了一下修理厂,大约得8万元左右。巡警控制的那个小青年看样是喝了很多酒,到了派出所还大喊大闹,辱骂警察,被民警控制后120又来的。5、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8日凌晨零点多了,我开车和刘某甲到了兰山区柳青街道阳光沙滩雕塑公园二三十米路东,我和刘某甲一起喝的酒,到了3点多钟,我们伸着懒腰喊着天气真好,我听到有人骂我,我回头看到路上有一辆由南往北行驶的越野车越过我,之后我就骂他,那辆车开到北边离我们有100米处停下来,我就朝那辆车跑去,那辆车就朝北开车走了,我就开车跟着越野车,我的车超过了那辆越野车,我开到越野车前边想逼停越野车,那辆越野车就撞到我的车尾,我的车就停下来,那辆越野车倒了一下后直接朝西开,我从车后备箱上拿下一把铁锨和一根木棍就上了我朋友的车坐在副驾驶位上,之后我朋友就开着车继续追越野车,那辆越野车就围着北京路和北京路北边的那条路转圈,在这期间越野车还开到河东又转回来的,我朋友开车赶上越野车与其并行时候,我就拿着铁锨和木棍通过副驾驶门摇下玻璃窗口砸那辆越野车的后身及前后挡风玻璃,当我们追到北京路左转朝北有二三十米处,发现一辆警车,我们就掉头上了北京路朝东开了一二百米,我就叫我朋友减速后下了车,我朋友开车朝北跑了,我拿着铁锨朝东跑,跑了不到五十米就摔倒了,之后警察就抓到我,警察就把我带到派出所。我们之所以开车追是因为那个司机骂我,我想追上问问为什么骂我。铁锨在警察抓我时,当场就扣了。木棍是一把粗约3厘米的圆木棍,我砸车时不知掉到什么地方了。我砸了越野车前后挡风玻璃,左侧车身,车左后灯,越野车的左后视镜和前脸是撞我的车时碰坏的,之所以砸越野车就是因为越野车把我的车撞坏了。我之所以酒后驾车就是想追上那辆越野车,我知道酒后驾车时一种违法行为。我被传唤,是因为我喝多了,我拒绝抽血,我还辱骂警察,还大喊大叫,不服从安排。我没有向他的车身扔瓶子。我已经赔偿对方损失。(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4年8月8日凌晨2点钟左右,我开一辆车,李某开一辆车到了兰山区南坊阳光沙滩玩,当时我们两个人在南坊大桥南侧雕塑公园对过路边上喝酒,大约凌晨4点多钟,李某小便时,被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车灯照了,就朝地上摔了一个瓶子,李某骂了一句,司机也坐在车上骂李某,我还劝架了,之后我们三个人就对骂起来,我和李某朝前指着司机骂,司机掉头开车顺滨河大道朝北跑了,之后我和李某就各上了车就去追那辆丰田霸道。我们喝的啤酒、白酒,我喝了半瓶啤酒,李某喝的是白酒。我之所以和李某去追那辆丰田霸道车是因为我们就想追上问问司机为什么拿车灯照人,还骂人。我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的,当时只是冲动。我和李某开着车沿滨河大道朝北追,在市政府东侧十字路口东边,李某开车从右侧超过丰田霸道车将车停下想逼停那辆霸道车,那辆丰田霸道车撞到李某坐在车里指着霸道车的司机骂,之后李某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一根木棍去砸丰田霸道的车的前盖、前挡风玻璃,左侧车身,那辆霸道就开始倒车,绕过克鲁兹车接着朝西跑,李某接着上了我的车的副驾驶位,叫我去追,并说今晚上的损失算他的,之后我就开车继续追那辆丰田霸道车。李某的车叫那辆霸道车撞了,追上去应该是要个说法。我开着车带着李某追那辆霸道车,当我开车从霸道车左侧追上并行时,当时我的副驾驶座位脚垫上放置一把小铁锨,李某就拿着铁锨砸霸道车的左侧车身的左侧车身、后挡风玻璃,车的左后车身。霸道车之后顺北京路朝东跑到了河东,又从河东跑回来,又在市政府周边转圈,当追到市政府西侧的路上时,我看到路边停着一辆警车,我们就掉头上了北京路朝东走到撞车的西侧,李某就下车叫我走,之后我就开车走了,到了第二天,听朋友说李某叫派出所捉了,到了今天我就投案自首了。是李某开车让我追的。铁锨是一把长约一米圆头铁锨,铁锨头是绿色的。其他证据(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2月日生,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11月24日生,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8日凌晨4时10分,兰山区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的经过。(3)办案说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李某、刘某甲均无前科。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8月21日9时许主动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三和接派出所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甲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罪名均成立。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甲提出其没有向被害人车辆投掷啤酒瓶的辩解意见,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害人车辆投掷啤酒瓶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过程中虽对其喝酒、与发生口角等事实予以否认,但对其定罪量刑影响不大,其对追逐、拦截他人的事实予以认可,可认定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主动投案,在一审判决前认罪,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甲的量刑情节,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甲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7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相元人民陪审员  赵 华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