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向东与屠乃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东,屠乃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徐向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青。被告屠乃飞,居民。原告徐向东诉被告屠乃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向东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辛 晖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戴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