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与魏青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魏青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72号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李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月明,员工。被告:魏青荣,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青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魏青荣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魏青荣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慧艳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俊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