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镶黄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布仁巴特尔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镶黄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仁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镶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镶黄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镶黄旗。被执行人:布仁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镶黄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镶黄旗公证处作出(2013)锡镶证字第344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布仁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送达之日起即向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08088.04元、执行费3650元,共计361738.04元,但被执行人布仁巴特尔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布仁巴特尔在宝格都音高勒苏木人民政府有工作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布仁巴特尔的工资收入361738.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额日德木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吉木 斯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