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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诗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诗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73号罪犯赵诗君(曾用名赵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威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诗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802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该犯因狱内又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以(2008)枣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鲁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10月25日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诗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诗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诗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诗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狱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诗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