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供电公司与舟山东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供电公司,舟山东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265-1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供电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金玉琪,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舟山东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郭汉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东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供电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电费287274.66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本院已于2015年5月25日以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东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2015)舟普执民字第972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与本案属于同一案件,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供电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立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供电公司(2015)舟普执民字第12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