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云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33号申请人XX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贾家村****号。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申请人XXX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应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36104412,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宇钢材经销处,付款行为莱商银行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X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柏庆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