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阳海林、阳森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阳海林,阳森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吴子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家春,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阳海林,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委托代理人:阳森,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博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森,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博乐市。上诉人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海林、被上诉人阳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龙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家春、被上诉人阳海林的委托代理人阳森、被上诉人阳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1日,万龙电器公司(供方)与阳海林(需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万龙电器公司为阳海林制作ZBW-500变电箱一台、价格400000元,ZBW-400变电箱一台、价格340000元;2012年3月30日交货,其余事项详见报价单。供方负责送货到工地,费用自付。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出厂标准验收,有异议在一个月内提出。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货款40%,提货时(货离开供方厂区前)付40%,交工验收合格后扣30000元作为保证金,其余全部付清,保证金满一年付清。另,2012年2月20日,万龙电器公司和阳海林共同确认《报价单》一份,确定二台配电箱的各项规格及型号:1号箱变,变压器400(2台)价格每台530**元及其他配件,共计470440元;2号箱变,变压器500(2台)价格每台608**元及其他配件,共计415140元,两变电箱优惠后价格为740000元。《报价单》附备注说明内容为:1.高压柜真空断路器选用中能电器产品,互感器选用辽宁锦西产品。2.变压器选用环宇产品。3.低压柜断路器选用德力西集团、正泰集团或环宇集团产品。4.高压柜母排选用TMY;低压柜母排选用LMY。合同签订后,阳海林向万龙电器公司给付承揽费用520000元,交付万龙电器公司精河县文化中心南侧统建房-电力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载明T1、T2变压器SGB10-500KVA,T1、T2变压器SGB10-400KVA。2012年5月13日,依阳海林要求,万龙电器公司向阳森交付箱式变电站二台内使用变压器SII-400(2台)、SII-500(2台),万龙电器公司于当日安装完毕。型号“SGB”代表干式变压器,型号“SII”代表油浸式变压器。另查,原审法院委托新疆嘉思特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2012年环宇牌400KVA、500KVA干式变压器和油浸式变压器的价格进行鉴定。经鉴定2012年环宇牌400KVA油浸式变压器的价格为24000元;500KVA油浸式变压器的价格为27500元。2014年9月2日,万龙电器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阳海林、阳森共同给付剩余货款2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万元。阳海林反诉要求万龙电器公司向阳海林交付两台含有干式变压器和铜排三相母线的变电箱。原审法院认为:万龙电器公司与阳海林签订《工矿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万龙电器公司对收到520000元,交付了4台油浸式变压器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万龙电器公司交付的油浸式变压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阳海林反诉要求更换变压器及高压三相母线的请求是否成立。一、万龙电器公司交付油浸式变压器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本案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二台配电箱的规格,对变压器的型号未进行明确,但是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标注了变压器为SGB型,该型号即为干式变压器。因此,原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约定交付的配电箱中变压器应当为干式变压器,约定的承揽费740000元也是包含了干式变压器的费用,现万龙电器公司交付由油浸式变压器组成的配电箱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按照740000元合同价要求阳海林、阳森给付剩余货款220000元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阳海林要求更换变压器及高压三相母线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有异议在一个月内提出”及“保证金满一年付清。”可以确认双方对配电箱的质量异议期约定为一年。庭审中阳海林、阳森辩称,配电箱安装之日即发现变压器和高压三相母线不符合约定,已向万龙电器公司提出更换要求。原审法院认为,阳海林及阳森在审理期间未对其抗辩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另,阳森对发现变压器不符合约定,但其仍接受并使用的行为解释是“配电箱安装上后无法拆卸”,阳森该陈述前后矛盾。自2012年5月交付配电箱,至起诉之日2014年9月,阳森实际使用配电箱两年有余,可以视为其已同意接受万龙电器公司交付的油浸式变压器。对于高压三相母线,阳海林、阳森辩称交付的是铝线,但是在原审法院传票通知其到庭对变压器、三相母线价格评估事宜进行询问时,二人拒绝到庭,原审法院视为二人放弃对高压三相母线一事的抗辩权利,确认万龙电器公司所陈述的交付的高压三相母线是铜排的事实。现,阳海林反诉要求更换配电箱及三相母线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万龙电器公司向阳海林、阳森交付油浸式变压器组成的配电箱,阳海林、阳森发现后已使用了两年,但是万龙电器公司仍然应当对其提供的定作物不符合约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定作物进行按质论价;《报价单》确定740000元中干式变压器400的单价为53000元,干式变压器500的单价为60800元,经新疆嘉思特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价格鉴定,2012年环宇牌油浸式变压器400的单价为24000元、油浸式变压器500的单价为27500元。按照价格鉴定报告确认的价格计算,万龙电器公司应当收取承揽费用为615400元,阳海林已给付540000元,尚欠承揽费75400元未付。原审法院认定阳海林应向万龙电器公司给付的承揽费为75400元。阳森虽然是实际使用人,但其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不承担合同义务,万龙电器公司要求阳森承担给付责任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关于万龙电器公司要求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因万龙电器公司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约定,双方未就实际交付物品价格进行重新结算,故阳海林迟延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万龙电器公司要求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阳海林给付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费75400元;二、驳回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阳森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阳海林的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万龙电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公司交付的变压器从约定干式变压器变为实际交付油浸式变压器是由于双方报价的一个变化过程,我公司从原来的报价128万元,变更为报价74万元,价格变化相差54万元,所以原来的128万元的报价单上明确写明变压器使用干式变压器,后来的74万元报价单上就没有写明再用干式变压器了。因此更换干式变压器为油浸式变压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并非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原审通过鉴定确定2012年环宇牌400KVA干式变压器的价格为35000元;2012年环宇牌400KVA油浸式变压器的价格为24000元;2012年环宇牌500KVA干式变压器的价格为39000元;2012年环宇牌500KVA油浸式变压器的价格为27500元。从鉴定结论我们不难看出:400KVA干式变压器与400KVA油浸式变压器差价为11000元(35000元-24000元),两台差价为22000元。500KVA干式变压器与500KVA油浸式变压器差价为11500元(39000元-27500元)11500元,两台差价23000元,四台变压器的价格差为45000元。一审法院应该在此差价基础上,从我公司主张的欠付货款220000元中减去45000元,杨海林应支付我公司欠款为185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195000元。一审判决认定欠付货款75400元有误,故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诉讼主张195000元。被上诉人阳海林、阳森答辩称:我们因为错过了上诉期,而未对本案提起上诉。针对万龙电器公司上诉,我们不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围绕上诉人万龙电器公司的上诉陈述及被上诉人阳海林、阳森的陈述。本院根据查明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双方二审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认定意见如下:一、万龙电器公司在履行定做义务当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万龙电器公司与阳海林签订《工矿产品加工承揽合同》中虽然对所供变压器的型号未明确约定,原审法院基于《施工图设计》中标注的变压器为SGB型,而认定双方约定交付配电箱配置的变压器应为干式变压器,对此认定意见本院给予采纳。万龙电器公司提出740000元《报价单》载明的4台变压器就是油浸式变压器的理由,事实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万龙电器公司在交付的变压器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二、关于4台油浸式变压器价格认定问题。鉴于阳海林已接受并使用了所供的变压器两年有余,应视为阳海林对实际交付的油浸式变压器已同意接受。根据价格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干式变压器与油浸式变压器存在价格差异,应当对报价740000元的价格给予调整。原审法院直接用价格鉴定结论中的油浸式单价变更《报价单》中的干式变压器的单价,忽略了交易成本及交易利润等价格构成成分,该计算方法有失交易公平。因为《报价单》中400KVA干式变压器的单价为53000元,与价格鉴定的单价35000元,相差18000元,该18000元应当包含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价格成分。《报价单》中500KVA干式变压器的单价为60800元,与价格鉴定确定的单价39000元,相差21800元,该21800元也应当包含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价格成分。在考虑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价格成分基础上,400KVA油浸式变压器的合理单价应为42000元(18000元+24000元)、两台变压器价格为84000元。500KVA油浸式变压器的合理单价应为49300元(21800元+27500元),两台变压器价格为98600元,四台变压器在考虑单价合理构成因素基础上,阳海林定制的两台变电箱总价款应当为840580元(1号变电箱价格448440元+2号变电箱价格392140元),同时考虑到原合同《报价单》存在一定优惠折扣,其优惠后的价款应当为702397.53元[840580元×(740000元÷885580元)×100%],该价款扣减已付款520000元后,阳海林尚欠承揽费为182397.53元。原审认定欠付承揽费75400元有误,本院依法给予改判。万龙电器公司上诉所主张的计算方法背离了双方约定的价格基础,计算方法欠妥,本院不予采纳。因万龙电器公司交付的变压器未达到施工图设计的型号,存在违约,导致双方付款产生争议,故对其主张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驳回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阳森的诉讼请求;驳回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阳海林的反诉请求。二、变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阳海林给付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费75400元为阳海林给付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费182397.53元。以上给付款项,阳海林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请求标的为230000元,判决给付标的为182397.53元,占请求标的的79%,万龙电器公司预交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万龙电器公司负担该受理费的21%即997.5元。由阳海林负担该受理费的79%即3752.5元。阳海林预交反诉案件收费2300元,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二审上诉请求标的为119600元,二审改判标的为106997.52元,占上诉请求标的90%。万龙电器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万龙电器公司负担二审案件收费10%即269.2元,由阳海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即242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勇审判员 谢 彬审判员 何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陇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