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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樊展文与施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展文,施琪,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利得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陈妙红,陈秀梅,陈妙凤,梁永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樊展文,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施琪,女,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法定代表人樊展文。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樊展文。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得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樊展文。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投资人樊展文。一审被告陈妙红,女,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一审被告陈秀梅,女,汉族,1947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陈妙凤,女,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梁永盛,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樊展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8月15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展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