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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尚元好与李峰勇、姜荣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元好,李峰勇,姜荣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尚元好。委托代理人柳向魁,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芸芸,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峰勇。被告姜荣蓉。原告尚元好诉被告李峰勇、姜荣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黎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元好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向魁、陈芸芸(参加第一、第二次庭审),被告姜荣蓉(参加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峰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元好诉称:李峰勇于2014年11月7日、2014年11月10日分两次向其借款1000000元,后该款经催讨李峰勇至今未归还。因李峰勇与姜荣蓉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峰勇、姜荣蓉立即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峰勇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与尚元好为共同承接工程支付了3000000元保证金,其中1000000元由尚元好出资。后工程开发商仅向李峰勇出具了保证金收据,故尚元好要求李峰勇向其出具该1000000元的借条用以证明尚元好在工程中的出资情况,本案所涉债务并非借款关系。现所涉工程尚未开工,保证金也未退回,故不同意向尚元好支付1000000元。被告姜荣蓉辩称:其与李峰勇已于2014年11月3日离婚,李峰勇出具借条是在离婚后,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李峰勇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尚元好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2014年11月10日,李峰勇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尚元好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李峰勇、姜荣蓉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归还了上述款项。另查明:李峰勇与姜荣蓉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3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峰勇于2014年11月7日、2014年11月10日出具借条确认其向尚元好借款1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峰勇虽答辩称本案所涉1000000元并非借贷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李峰勇的抗辩不予支持。现尚元好要求李峰勇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姜荣蓉与李峰勇已于借款事实发生前离婚,且尚元好未能提出其他姜荣蓉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及依据,故本院对尚元好要求姜荣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峰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尚元好借款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尚元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李峰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数额按照上述案件受理费的数额,请汇入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沈维一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经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