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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分公司与枣庄市慧远物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通公司,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867号原告:某联通公司被告: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某联通公司诉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联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葛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子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