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统战、张素等与李其名、高发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统战,张素,任海利,陈某1,陈某2,李其名,高发庆,卫胜利,杨宏星,温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23号原告陈统战,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受害人陈景宣之父。原告张素,女,1954年12也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陈景宣之母。原告任海利,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陈景宣之妻。原告陈某1,法定代表人任海利,系陈某1之母。原告陈某2,法定代表人任海利,系陈某2之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199811464595被告李其名,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高发庆,男,40岁,汉族,住温县。被告卫胜利,男,40岁,汉族,住温县。被告杨宏星,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温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宋军桥,任董事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统战、张素、任海利、陈某1、陈某2诉被告李其名、高发庆、卫胜利、杨宏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统战、张素、任海利、陈某1、陈某2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