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与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徐建一,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马鞍山市新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市。法定代表人:王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鞍山市新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鞍山市新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鞍山市新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各方均���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53元,减半收取3626.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朱莉娟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