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任宗强抢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宗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20号罪犯任宗强,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宗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宣判后,2013年6月6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任宗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任宗强于2012年11月至12月��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分别窜至北云门镇雷店村、湖桥乡胡桥村、湖桥乡张湾村、北云门镇老格村,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被害人董某某、郭某甲、荆某某、郭某乙金耳环,被告人任宗强抢夺4次,价值4859.4元。被告人任宗强系主犯、多次犯罪。罪犯任宗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任宗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宗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宗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