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美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