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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红彩,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静,隆尧县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长李智敏人民陪审员潘敬峰人民陪审员董晓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