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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熊学武与王浩、张志容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熊学武。被申请人王浩。被申请人张志容。被申请人李涛。被申请人蒋勇军。申请人熊学武与被申请人王浩、张志容、李涛、蒋勇军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R×××××的小车一辆予以扣押、对四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R×××××小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被申请人王浩、张志容、李涛、蒋勇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龙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