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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建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建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486号罪犯赵建功。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锡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7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8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志明、胡文奇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镇江监狱指派警官黄致中、王学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建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赵建功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当庭举证后认为,罪犯赵建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江苏省镇江监狱的减刑建议。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苏检减(假)庭意(2015)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法庭审理程序合法,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罪犯赵建功的减刑起始时间符合规定,其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希望罪犯赵建功珍惜本次减刑机会,努力改造,真心悔罪,早日回归社会。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功于2013年10月29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家庭带来严重的后果,给自己的成长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今后要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用辛勤的劳动汗水洗刷自己的污垢。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赵建功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赵建功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赵建功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减刑是国家的权力,不是罪犯的权利。对于服刑的罪犯而言,服满刑事裁判确定的刑罚期限是常态��减刑是对服刑罪犯的特殊刑事奖励,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获得减刑。本案中,罪犯赵建功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江苏省镇江监狱的减刑意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建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9月2日起至2037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审 判 员 查 华 荣代理审判员 ��丁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海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