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雷、彭莎与林平、湖南凯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彭某,林某,湖南凯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8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湖南凯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某、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某、湖南凯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某、湖南凯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湖南凯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某、湖南凯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收入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