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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厉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8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冰,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延波,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厉冬,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厉业勤,居民。上诉人刘冰因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厉冬、厉业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两上诉人又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刘冰交纳100元减半收取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交纳526元减半收取263元,各自交纳由各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