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叶陈洪与福州浩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919号原告叶陈洪,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轩、李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福州浩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孔凡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陈洪与被告福州浩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陈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