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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雪松与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松,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442号原告陈雪松,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李茂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松与被告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松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松负担。审判员  李巧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