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5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XX斌诉被告房殿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斌,房殿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5955号原告XX斌,男,汉族。被告房殿运,男,汉族。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