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崔永强与陈连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强,陈连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172号原告:崔永强,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那洪风,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陈连营,女,现住沈阳市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强诉被告陈连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永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永强承担。审 判 长 李 凤 志审 判 员 陶 丽 丹人民陪审员 史 晓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