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谭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被告人谭某甲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光明驾校学车期间认识被害人胡某某,后由于谭某甲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便产生了诈骗胡某某的想法。2014年10月初,谭某甲对胡某某谎称,其在彭水县“凯邦两江城”项目有工程,邀请胡某某入伙一起做工程,但入场要收人民币60000元(以下币种同)活动经费。2014年10月6日上午,胡某某在彭水县“人和春天”的滨江路将60000元交给谭某甲,后谭某甲将该笔钱全部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公安民警抓获。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谭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谭某甲已经退赔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具有坦白的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被告人谭某甲在彭水县光明驾校学车期间认识被害人胡某某,后由于谭某甲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便产生了诈骗胡某某的想法。2014年10月初,谭某甲对胡某某谎称,其在彭水县“凯邦两江城”项目有工程,邀请胡某某入伙一起做工程,但入场要收人民币60000元活动经费。2014年10月6日上午,胡某某在彭水县“人和春天”的滨江路交给谭某甲60000元,后谭某甲将该笔钱全部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甲退赔被害人胡某某60000元,胡某某对其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示、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逮捕证;2.证人谭某乙、陆某某、陈某甲、朱某某、谭某丙、陈某乙、罗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收条、谅解书;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谭某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谭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某甲已经退赔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瞿张莉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人民陪审员 冉建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