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三法执字第15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陈高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执字第15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胡小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高珍。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4634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148068.15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并负担仲裁费1324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高珍位于东莞市某镇某花园某幢某单元某房屋(房产证号:21××17)。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高珍于2014年12月1日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截至2014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123453.4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2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二、双方同意,从2014年12月1日起,被执行人陈高珍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0201)行(0255)支行(2010)年[一手贷0000165))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等等。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三法执字第15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先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