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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6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聚品服装有限公司与陈燕丽侵害商标权纠纷2015执624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聚品服装有限公司,陈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6247-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聚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裕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永文,广东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燕丽,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青田县,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号御龙外贸服装城*号楼*楼D169档。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聚品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燕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燕丽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聚品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本案受理费325元、公告费416元,由被执行人陈燕丽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聚品服装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燕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燕丽在2015年7月2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燕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燕丽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燕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聚品服装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燕丽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6247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耀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