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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敏与国海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国海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王敏。被告国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国海芳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甄如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