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敏与国海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国海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王敏。被告国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国海芳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甄如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