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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光高、呙长容与被告张志雄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光高,呙长容,张志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016号原告:付光高。原告:呙长容。被告:张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光高、呙长容与被告张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光高、呙长容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光高、呙长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光高、呙长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5元(原告付光高、呙长容已预交),因原告付光高、呙长容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付光高、呙长容20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因原告付光高、呙长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付光高、呙长容负担。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冯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马 德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毛  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