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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祥得利脚手架有限公司诉大庆百湖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祥得利脚手架有限公司,大庆百湖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祥得利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窑地头道街70号3单元阁楼层2号。法定代表人高云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创业新街7号主楼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崔国松,该公司经理。原告哈尔滨祥得利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百湖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祥得利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祥得利脚手架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