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胡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454号。被执行人胡勤刚,男,1981年3月29日生,住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柳行村30号。本院在执行王猛诉胡勤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4506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