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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行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秦鸿斌诉山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鸿斌,男,汉族,1958年9月5日出生,住晋城市。上诉人秦鸿斌因诉山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秦鸿斌上诉称,山西省政府信访局是省政府设立的信访职能部门,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其负有复查复核的职责,应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上诉人;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请求判令山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政令、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正确的复核意见并作出书面答复。本院认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上诉人秦鸿斌在信访中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履行复查复核职责,属《信访条例》的调整范围,上诉人应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寻求救济。上诉人就信访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宏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代理审判员  郝玉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