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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运军与邵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运军,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88号申请人黄运军,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申请人邵峰,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人黄运军与被申请人邵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峰在凤凰县长松投资有限公司天下凤凰大酒店的债权(装修工程款)6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黄运军自愿提供其号牌号码为渝HAXX**英菲尼迪小型轿车作抵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邵峰在凤凰县长松投资有限公司天下凤凰大酒店的债权(装修工程款)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到期需继续冻结的,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将解除冻结);二、对申请人黄运军号牌号码为渝HAXX**英菲尼迪小型轿车产权予以冻结两年。申请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黄运军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逢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