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I.M.Skau与邱耿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I.M.Skau,邱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I.M.SkaugenMarineServicesPte.Ltd.住所地:78ShentonWay#17-03,Singapore079120.法定代表人:BenteKarinFlo。委托代理人:童勇男。委托代理人:张艳玲。被执行人:邱耿敏。本院在执行I.M.SkaugenMarineServicesPte.Ltd.与邱耿敏香港仲裁裁决一案中,异议人I.M.SkaugenMarineServicesPte.Ltd.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I.M.SkaugenMarineServicesPte.Ltd.称:邱耿敏于2005年9月29日向申请人出具《公证书》——不可撤销保函关于2005年9月29日的代理协议(船号:WZL0502)和《公证书》——不可撤销保函关于2005年9月29日的代理协议(船号:WZL0503)时,沈波与邱耿敏系夫妻关系并以被执行人妻子的身份签署了前述两份《公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邱耿敏在本案下对异议人所负的支付义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沈波作为邱耿敏的妻子应对该支付义务承担偿还责任。请求:追加邱耿敏的妻子——沈波,女,身份证号:332624740312004为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96号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I.M.SkaugenMarineServicesPte.Ltd.与邱耿敏香港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96号。立案之后,本院向邱耿敏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无法送达,邱耿敏也未自动履行。2005年9月29日,在邱耿敏出具给异议人的经过公证的《不可撤销保函——关于2005年9月29日的代理协议(船号:WZL0503)》中,沈波以邱耿敏妻子身份在上面签名,称“我在此同意我丈夫邱耿敏先生,所作之如上所述之担保”。另查明:沈波,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48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认为:涉案债务系发生于邱耿敏与沈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波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邱耿敏个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沈波为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96号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邬先江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许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