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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异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魏丽娜、谷健等与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异字第005号异议人魏丽娜,职工。申请执行人谷健,农民。申请执行人河北乾鼎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峰,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红魁,农民。被执行人张勇,职工。申请执行人谷健、杜红魁、河北乾鼎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勇借款合同纠纷,在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楼房一套。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魏丽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魏丽娜称,与被执行人曾系夫妻关系,2007年3月16日在盐山县民政局与被执行人离婚时,双方协议,位于盐山县农发行东侧登记于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房产证号盐权字第××号的别墅楼一套归自己所有,盐山县民政局据此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证书。因该房产土地使用权归农发行所有,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有异议人自此居住至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盐山县人民法院以(2014)盐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楼查封,侵害到异议人的所有权,故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楼的查封。本院查明,2000年被执行人张勇购买了位于盐山县农发行东侧别墅楼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为盐权字第××号。2001年异议人魏丽娜与被执行人张勇结婚,2007年3月16日在盐山县民政局与被执行人离婚时,双方协议,位于盐山县农发行东侧登记于张勇名下的楼房归异议人魏丽娜所有,住房银行贷款每月500元由被执行人张勇偿还。盐山县民政局据此离婚协议为二人办理了离婚证书,但双方至今就该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张勇向河北吕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申请执行人为其担保,因被执行人张勇逾期未能偿还,河北吕润投资有限公司诉至南皮县人民法院,截至2014年9月5日该借款本息合计42.7万元,2014年10月8日申请人与河北吕润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偿还该借款本息35万元且实际履行后,河北吕润投资有限公司不再要求申请人对该案承担责任。期间在2014年8月2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反担保协议,由被执行人提供农发行小区房产证为13××79号的房产为申请人就河北吕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的债权对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房产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履行义务后行使追偿权以被执行人为被告诉至盐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盐山县人民法院以(2014)盐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楼查封,并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张勇给付申请执行人35万元及2014年10月9日以后的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楼的查封。本院认为,位于盐山县农发行东侧登记于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房产证号盐权字第××号的别墅楼系被执行人婚前个人财产,虽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离婚时该别墅楼一套双方协议该楼归异议人所有,但该楼现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勇名下,该房产的权属并未发生转移,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勇该房产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魏丽娜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范超审判员付文庄审判员闫景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