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少强犯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少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89号罪犯朱少强,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少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2月1日、2014年7月11日先后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以罪犯朱少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朱少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少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