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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余传友与殷四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友,殷四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余传友,男,194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殷四旺,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余传友诉被告殷四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山林权属发生纠纷,应先行确权,故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传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