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书建与重庆涌新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书健,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书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吴涌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书健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鑫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书健申请再审称:张书健与涌鑫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约定四年期满,涌鑫公司给予张书健4万元至8万元的项目奖,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7月31日到期,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涌鑫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张书健项目奖8万元。虽然双方已将服务期延至2013年3月23日,但延长服务期的协议只是对服务期限的变更,并没有变更其他条款。延长服务期的协议不能影响原聘用协议中张书健应当享受的项目奖励。一、二审法院认为未达到支付项目奖的时间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张书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涌鑫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张书健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涌鑫公司与张书健所签《聘用协议书》中约定的“四年聘用期满”的时间条件。涌鑫公司(甲方)与张书健(乙方)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2008年11月1日、2009年11月17日签订三份《聘用协议书》,三份《聘用协议书》中均约定:聘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在三份《聘用协议书》中约定“四、酬金……2.……四年聘用期满,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乙方4万元至8万元的项目奖”。涌鑫公司(甲方)与张书健(乙方)于2011年3月23日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延期至2013年3月23日止。由于《聘用协议书》约定的聘用期为四年,故所约定的“四年聘用期满”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期届满。在2011年3月23日,双方已将劳动合同期延长至2013年3月23日,而张书健在劳动合同期届满前的2012年8月1日已离职,其并不满足领取4万元至8万元的项目奖的时间条件。因此,张书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书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书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