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赤峰龙旺民用锅炉厂与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赤峰龙旺民用锅炉厂,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1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峰龙旺民用锅炉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太,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田向存,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赤峰龙旺民用锅炉厂(以下简称龙旺锅炉厂)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山区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民一终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旺锅炉厂申请再审称,龙旺锅炉厂是松山区政府、穆家营子镇政府、穆家营子村三级招商企业。2006年的经营地点即被政府征收,龙旺锅炉厂重建后2008年7月投入生产。2011年龙旺锅炉厂又在被征收范围内,为配合松北新城建设,经松山区政府区长、副区长承诺置换经营场地后,于2012年8月20日与松山区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按约定将厂区东半部分厂房腾空交与政府修路,将机器设备存放于厂区西半部分等候松山区政府解决经营场地。龙旺锅炉厂交付东半部分土地后,松山区政府即支付了全部补偿费用。之后松山区政府领导也多次在文件上批示解决龙旺锅炉厂的用地问题。综上,松山区政府应当为龙旺锅炉厂解决用地问题,龙旺锅炉厂才能搬迁,原审判决龙旺锅炉厂搬迁错误。请求高级法院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2012年8月20日龙旺锅炉厂与松山区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为有效协议。松山区政府已按协议约定给付了全部征收补偿费,龙旺锅炉厂应当按协议约定将征收的6702平方米土地及附着物交付给松山区政府。现龙旺锅炉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本案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而引发的合同纠纷,龙旺锅炉厂提出松山区政府承诺为其置换土地,但该项内容并未写入涉案协议中,故此项内容不属于本案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综上,龙旺锅炉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赤峰龙旺民用锅炉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丽英代理审判员 白海荣代理审判员 徐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