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游光华与吴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游光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732。被执行人:吴代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7031。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代祥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288号4栋1单元1701房一套(权证号码:03000767**)。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代祥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288号4栋1单元1701房一套(权证号码:0300076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龙飞代理审判员  王 普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