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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茂华与杨珍、乌鲁木齐跃龙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543号原告:杜茂华。委托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跃龙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杨珍。本院受理原告杜茂华诉被告乌鲁木齐跃龙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茂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2.50元、财产保全费2430元(原告均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合计5941.25元,给原告退还3511.25元,送达邮寄费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 琴 来源:百度搜索“”